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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管理

              關于印發《江蘇省技工院校

              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加強技工院校學籍管理工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廳制定了《江蘇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或建議,請及時與省廳職業能力建設處聯系。

              附件:江蘇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江蘇省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為加強技工院校學生學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合法權益,進一步推動技工院校改革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省內實行學制技工教育的各類技工院校。

              第三條 各技工院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籍管理部門,落實管理責任,加強學籍管理工作,嚴格遵守學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學制與入學、注冊

              第四條  技工院校學制原則上按以下規定:

              (一)技工院校學制教育以培養中、技能人才為主。中級工學制教育招收初中畢業生,學制一般為三年;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一般為兩年。

              (二)工學制教育招收中等職業學校(中專、技校、職高)具備相同或相近專業中級工職業資格的畢業生,學制一般為兩年;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一般為三年;招收初中畢業生,學制一般為五年。

              (三)預備技師、技師學制教育招收技工學校和職業院校具備相同或相近專業工職業資格的畢業生,學制一般為二年;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一般為四年;招收初中畢業生學制一般為七年。

              (四)實行彈性學制招收企業職工和社會青年開展學制技工教育,其修業年限可在上述各層次技工學制教育規定年限的基礎上,適當延長1-3年。

              (五)實行學分制的學生修滿規定總學分,且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者,經學校批準,可以在規定學制的基礎上提前畢業,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1年。因休學、留級以及少選學分而推遲畢業者,推遲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

              第五條  技工院校應按規定錄取新生,并由學校招生辦發給技工院校錄取通知書。

              第六條  新生實行春、秋兩季注冊,凡被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實行聯合辦學的,在學生當年就讀學校進行學籍注冊,學生就讀學校變更后,將學籍從原就讀學校轉出,再轉入當前就讀學校。同一學生不得跨地、跨校重復注冊。因故不能如期報到注冊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注冊,對于開學兩周內不到校注冊,也不辦理延期注冊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對按省有關規定進行電子和紙質注冊入學的學生,由學校在開學后一個月內到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對進入班、預備技師班和技師班階段學習的新生,在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同時,須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加蓋印章。學生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后取得學籍。

              第八條  技工院校應當為取得學籍的學生及時建立學籍檔案,基本內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評價材料、各課程成績表、享受助學金和學費減免信息、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畢業生信息登記表和體檢表等。

              第九條  技工院校應當將取得學籍的新生的基本信息和各年級學生變動情況及時輸入技工院校電子信息管理系統,并報學校所在地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第十條  新生在入學后的三個月內,應接受學校復查。經復查證實不符合報考、錄取條件,或身體狀況不符合標準者,由學校報請所在地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取消學籍,退回原地區。

              第十一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必須按規定日期到校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應先由學生本人與家長共同提出書面申請。未經批準,逾期兩周不注冊,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成績與考核

              第十二條  成績考核包括操行和學業兩個方面,是確定學生升留級及畢業的依據,并可作為選拔學生干部、評選各類先進、發放獎學金、推薦就業的依據。

              第十三條  操行考核主要對學生遵守法律法規、公民道德、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己顺煽儼磳W期記載,歸入學生檔案,畢業時,應進行操行總

              第十四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成績載入學籍卡??己朔譃榭荚嚭涂疾閮煞N,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等級制或學分制。等級制分、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級。采用百分制的60分及以上為合格。

              第十五條 體育課為必修課,其成績根據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結合起來進行綜合評定。對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體育課有困難者,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和教務部門批準,可減少考查項目或免考。

              第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必須事先向學校申請,經批準后緩考。緩考不及格者可補考一次。

              第十七條 學生每學期不及格的課程,可在下學期開學前或開學初給予補考一次。經補考仍有不合格課程,但又符合升學條件者,其不合格課程于畢業前再補考一次。補考成績記入學籍卡時,應注明“補考”字樣。

              第十八條 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本次考核成績以零分計,同時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對確有悔改表現者,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安排補考。

              第十九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和學校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上課、實習、軍訓等都應考勤。無故不參加者,按曠課處理。

              第四章  升級、留級、試讀

              第二十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各門課程成績僅有兩門及以下不合格的,予以升級。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一學年有三門考試、考查科目經補考仍不合格,或累計四門考試、考查科目經補考仍不合格,但達不到留級規定的,允許學生隨班試讀一學年,試讀限一次。

              第二十二條 試讀生在試讀期末考核成績合格者,達到升學條件,可以轉為正式生,否則按留級或退學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一學年有四門考試、考查科目經補考仍不合格者,或累計五門考試、考查科目經補考仍不合格者,應予留級,留級限一次。

              第五章  培養層次變更、轉學、轉專業

              第二十四條  為激勵學生脫穎而出,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可建立學生培養層次變更機制。對低層次培養規格的生,經本人申請,學校選拔,報省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可進入相同或相近專業的高一層次培養規格的專業就讀。

              第二十五條  學生轉學或轉專業,應在學期結束后或新學期開學兩周內進行。第二學年開始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轉專業。

              第二十六條  轉學需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共同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所對應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轉專業需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共同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理由正當,經學校批準后,根據轉入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轉入相應年級、相近專業學習。工班、預備技師班和技師班的學生進入到工學習階段以后原則上不準轉專業。

              第二十八條  技工院校為適應市場需求,經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可進行專業調整。

              第六章  休學、復學、退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ń浛h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以及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學習確有困難者,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學生休學以一年為期,兩次為限。

              第三十條  休學的學生在休學期滿的前一個月應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的學生,復學時應提交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健康證明),對于申請復學的學生,經學校審查批準后,原則上隨原專業的相應年級學習,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轉入其他專業的相應年級學習。

              學生休學期間暫停享受助學金,復學后按規定繼續享受。

              第三十一條  對以下情況之一的,予以退學:

              1、學生每學期有五門及以上課程考核不合格者;

              2、經留級的學生仍達不到升學條件者;

              3、一個學期內累計曠課60節及以上者;

              4、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5、應征入伍保留學籍者退伍后不按時辦理復學手續者;

              6、因身體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繼續學習者。

              在辦理退學手續時,學校應發給退學證明,在校學滿一學年以上且成績合格的退學學生,學校應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者,不發給退學證明或寫實性學習證明。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章  工學交替、頂崗實習

              第三十二條  技工院校應按照法律、法規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文件規定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校企合作。實施工學交替和頂崗實習的學校應當制訂具體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工學交替、頂崗實習應列入實施性教學計劃,一年級在校生原則上不安排工學交替,二年級在校生工學交替時間每學期不超過1個月。頂崗實習應在完成相應的職業資格應知、應會考核后安排,時間不超過1學年。

              第三十四條  學生工學交替和頂崗實習期間,學校應與合作企業簽訂實習協議,加強安全教育,落實安全責任,實行跟蹤管理。實習結束后,應與合作企業共同完成學生實習考核鑒定,并將考核鑒定情況記入學籍檔案,作為畢業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五條  對德、智、體和學習、實習實訓等方面表現的學生,可分別給予表揚、記功和授予“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稱號,并向全校公布,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六條 對于違紀違規的學生,學??梢暻楣澼p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等。

              第三十七條 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幫助后確有顯著進步者,可撤銷處分。

              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須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準;“責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處分,須報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九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八條  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考核合格(采用學分制達到規定學分)、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頂崗實習考核鑒定合格、且操行總評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畢業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格式并監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印制,學校頒發。學校應按主管部門最新批準的學校名稱、辦學層次以及部規定的專業編碼確定畢業證書的相應編號。

              畢業證書遺失不能補辦,由原畢業學校提供學生驗印名冊和在校期間的有關學籍證明,在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學歷證明書,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條  技工院校招收初、高中畢業生,實施中級、、技師一貫制教學的,按照培養階段實施分段教學,并分階段進行考核考試。學生修完相應階段對應的課程且考核合格,同時取得相應階段的職業資格證書的,可由學校在技工院校畢業證書審核平臺上提出申請,經省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發給與所取得的職業資格相對應的畢業證書。

              第四十條  學生畢業時,仍有課程考核不合格者,應準予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一年內學生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后,允許學生回校補考一次,成績合格者,可補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技工院校中級班畢業證書經學校蓋章后由各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審核加蓋鋼印,班、預備技師班和技師班畢業證書經學校蓋章,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后,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加蓋鋼印。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學校應當運用技工院校電子信息管理系統及技工院校畢業證書審核平臺,及時準確填報、更新、審核學生學籍信息。

              第四十三條  各技工院??稍诒疽幎ɑA上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其中實施學分制的學校如需另行制訂學分制相關學籍管理辦法,應經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9月20日起施行。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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